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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江某某与张某、孙某某、孙某某分割赔偿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黄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孙某某
雷进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原告江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暨
被告孙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雷进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海蓉,陈海蓉系孙某某母亲。
原告孙某某、江某某与被告张某、孙某某、孙某某分割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润青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劳动者因公死亡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近亲属的赔偿。该款属劳动者近亲属共同共有。本案原、被告近亲属孙卫红因公死亡后,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属原、被告共同所有,因此,二原告请求平均分割赔偿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孙某某辩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平均分配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江某某分别应分得孙卫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款107820,二原告共计分得21564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江某某负担900元、被告张某、孙某某、孙某某分别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劳动者因公死亡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近亲属的赔偿。该款属劳动者近亲属共同共有。本案原、被告近亲属孙卫红因公死亡后,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属原、被告共同所有,因此,二原告请求平均分割赔偿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孙某某辩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平均分配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江某某分别应分得孙卫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款107820,二原告共计分得21564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孙某某、江某某负担900元、被告张某、孙某某、孙某某分别负担450元。

审判长:王润青

书记员: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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