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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60人诉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60人诉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在铁力二股至鹿鸣、西北河挖填光缆土方工程中,被告王某某只是施工中的召集人并协助吕某某完成施工任务。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某将上述工程分包给他,王某某与其他雇工一样都是具体的受雇者,并不是雇主。工程完工后,是承包人吕某某将全部工程款从发包方手中领走,原告等60人及王某某应及时向吕某某主张权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尚欠人工费79,800.00元、食宿费3,200.00元、误工费7,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张某某等60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铁林 审判员  韩 枫 审判员  刘宝俊

书记员:郭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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