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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史某某与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史某某
孙某甲
梅杏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孙某乙
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原告孙某某。
原告史某某。
原告孙某甲。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梅杏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孙某乙。
被告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史某某、原告孙某甲以合伙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原告史某某、原告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梅杏华、被告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开庭后本院书面通知另一合伙人孙某乙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史某某、孙某甲诉称:1996年6月,胡某某借用孝昌县建筑集团公司资质承建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住宅楼及四周围墙等工程,后因资金问题转由孙某乙、孙某某、孙某甲、孙某丁(原告史某某丈夫)四人合伙出资承建。
1998年10月竣工后,被告分期支付给孙某乙工程款30多万元。
三原告合伙人没有拿到工程款。
现被告尚拖欠原告等四合伙人工程款35万元,一直未能支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等四合伙人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被告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辩称:房子是1996年建设的,转手几次,房子一直没有验收,没有结算,工程款无法计算,我们没有任何工程资料,总在要钱,没有任何依据找环卫局要钱,要求他们提供工程造价依据等材料。
被告孝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没有提供证据。


审判长:黄登高

书记员:钟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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