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培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唐钢中厚板工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马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白梅玲
书记员: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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