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系被告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陈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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