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门某某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人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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