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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门某某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人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安
审判员:王丽丽
审判员:陈金红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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