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任立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春 人民陪审员 李国辉
书记员:徐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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