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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海某、刘某、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海某
刘某
高某某
李某某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某。
被告刘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海某、刘某、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张武英
审判员:吴芳
审判员:程龙霞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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