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雨,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中油金鸿天燃气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雨,被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因被告根本违约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5万元;3、判令被告全面履行离婚协议及其他条款,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约定,既未按约定还款,也未按约定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
被告段某辩称,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5万元的借款,原告表示这个钱是给孩子花费使用,被告当时表示同意。但是目前被告本人无给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于2017年7月5日协议离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婚生子段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第3项约定:“男方于2022年年底前偿还清借女方的欠款连本带息10.5万元整(本金10万元,利息5000元,从2018年12月31日前首次还2.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还2.1万元,分五年还清)”;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双方确认儿子段凡和女方居住,由男方支付孩子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每月保障支付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费,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前付清。)”;协议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除继续履行外,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对方”。庭审中原告诉称,对于第四项约定的抚养费,每年被告应给付段凡的抚养费为24000元,其中12000元用于支付段凡在衡水市高中就读的学费,剩余的12000元为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段凡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的学费。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原件一份。被告认可离婚协议书为其本人签字。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如下:1、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且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被告称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签字时未仔细阅读内容,而且原告称这个钱最终都是花费在孩子身上所以就签了字。2、原告主张被告欠付段凡抚养费,认可被告2017年给付抚养费为4800元,分别为9月800元,10月1000元,11月1500元,12月1500元。2018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分别为2月2000元,4月1500元,5月1500元,9月1000元。2019年2月给付2000元。被告辩称其仅有四个月未支付段凡的抚养费,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桥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均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意见”,故能够认定该份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的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仔细阅读内容便签字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欠付原告的借款,而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欠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第四项,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给付段凡的抚养费金额,每年为24000元,除去学费12000元,另外12000元为每月支付1000元。2017年-2019年的学费,每年12000元,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给付。按照双方的约定,2017年被告应再支付段凡的抚养费为6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4800元,则尚欠1200元。2018年被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为12000元,原告自认已经支付6000元,则欠付6000元。2019年截止目前应给付2000元,被告已经给付2000元。故截止目前被告欠付的抚养费为7200元。被告应补齐欠付的抚养费,此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段凡抚养费。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第六项,虽系双方自愿签定,但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的规定,故对于被告未按期归还的借款及未按期支付的段凡的抚养费,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息共计105000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一次性给付拖欠段凡截止至2019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7200元(逾期给付的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9年3月起被告按照与原告孙某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项履行对段凡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慧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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