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梁桂军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1(梁桂军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仲(梁某1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梁某2(梁桂军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梁某3(梁桂军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梁某4(梁桂军长子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巍(梁某4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梁某5(梁桂军长子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生(梁某5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被告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仲、被告梁某2、被告梁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巍、被告梁某5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3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梁桂军的遗产(其中抚恤金165100元,工资约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梁桂军因病去世,享年91岁。原、被告为梁桂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梁桂军去世前后,我和丈夫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儿子梁某2、梁某3承担,长女梁春风不仅不承担赡养义务,而且还经常对我们夫妻进行虐待,并将我和丈夫的工资卡进行霸占,强行支取我和我丈夫半年的工资。在我丈夫去世后,我丈夫的抚恤金长女也想独吞不配合我领取。现我已经90岁高龄,不仅需要人护理且需要生活医疗费用,但长女梁春风拒不将霸占的财产交出,还经常来破坏我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继承人梁桂军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其长子梁春友于2012年去世。被继承人梁桂军生前将工资卡交给被告梁某1。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抚恤金和工资是否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特别用来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遗产。本案所涉工资卡,在梁桂军生前已经交给被告梁某1,属生前处分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为遗产。原告所称被告梁某1霸占抚恤金和工资的行为,不属于继承纠纷,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印贺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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