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与李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农民。
孙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学亮独任审判,于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秋建、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应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1000元,数额过高,参照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被告应每月承担抚育费300元。原告陪嫁物品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明博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4年7月至判决生效当年度全部抚育费,以后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给付)。
三、被告李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陪嫁物品(祥见审理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子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应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1000元,数额过高,参照农村居民年纯收入标准,被告应每月承担抚育费300元。原告陪嫁物品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明博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4年7月至判决生效当年度全部抚育费,以后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给付)。
三、被告李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陪嫁物品(祥见审理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