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甲。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熊万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甲之母孙文玉与原告孙某之父孙文银系同胞姐弟关系。1996年,原告孙某应原、被告双方父母的要求与被告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并于当天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不能和睦相处。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甲与原告孙某系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至于原告要求小孩随其生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能万平
书记员:邓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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