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
法定代表人李若庭,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刘桂云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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