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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韩某与席某、席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某。
被告:席某2。

原告孙某、韩某与被告席某、席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某、席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8878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及因为追索欠款产生的律师费;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共同和原告购买皮褥子1783条,每条134元,经双方结算共计238922元,后经协商双方在总额扣减134元,实际总货款为238788元,购买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支付了50000元货款,尚欠188788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一张,并约定剩余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推倭。原告认为,原告己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席某、席某2在答辩期均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结算单一张,证明欠款188788元的事实,因保全支出的保全费3340元(保全费票据2张),原告方因保全被告财产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6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票据一张),原告因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二原告货款,应依约予以偿还。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方主张二被告拖欠皮毛款188788元和保全被告财产支出的保全费33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方主张律师费和提供担保支出的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某、席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偿还原告韩某、孙某皮毛款188788元。
二、被告席某、席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偿还原告韩某、孙某皮毛款188788元的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5年7月28日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标准执行,计算至实际偿还日)。
案件受理费2037.88元、保全费3340元由被告席某、席某2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根

书记员:贾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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