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张宝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玉田镇府后盛典小区***栋*单元***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张玉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张式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执行人:玉田县亚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西定府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士遂,系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孙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张玉平、张式遂、玉田县亚南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宝香于2019年6月24日对执行张式遂名下坐落于××县房屋、宅基地等补偿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宝香称,2019年6月1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大队向张式遂送达了(2018)冀02执180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张式遂名下坐落于××县房屋、宅基地等征收补偿款。但2018年5月3日上述房产已由被执行人张式遂抵顶给案外人,上述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已归案外人享有,基于上述房产的征收补偿款亦应归案外人所有。上述执行裁定处置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应中止执行,解除扣留。
孙某称,张宝香是张式遂女儿,系同一家庭亲属关系,因此其相关手续可能作假,需调查其基础合同和资金流水的循环情况。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存在,如果是以房抵债,涉及到个别清偿,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属转移财产,应属无效协议。即使异议人可以成为债权人,异议人如果以资抵债,必须转移占有,而本案上述宅基地一直由被执行人居住,人民法院查封时属于被执行人占有,该抵债物尚未交付,异议人只享有债权,不具有对抗人民法院查封和执行的效力。请依法驳回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孙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张式遂、张玉平、玉田县亚南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冀0229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后张某某、张某某、张式遂、张玉平、玉田县亚南饲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孙某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冀02执18052号,后该案交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执行。2019年1月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执180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张式遂名下坐落于××县房屋、宅基地等征收补偿款。上述文书已送达。
本院认为,张宝香向本院主张案涉房产补偿款的权利,但其提供的张式遂、张玉平作为甲方与李占志、张宝香作为乙方,于2018年5月3日签订抵账协议,主要约定“鉴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甲方分20笔向乙方借款累计861400元,双方口头约定年息20%,由于甲方经营困难无办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窝洛沽镇西定府庄村房产一套(宅基地使用证编号19-2669)抵顶给乙方,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二、自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允许甲方暂时居住6个月,但房产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其它无纠纷等”。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地产在被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及其已履行了向张式遂、张玉平交付借款本金的行为。张宝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张宝香提出的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宝香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丽颖
人民陪审员 李红武
人民陪审员 高小雅
书记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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