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董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张金利
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男。
原告董某,男。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利,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董某与被告张金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董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某、董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某、董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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