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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姜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孙慧芬(系被申请人姜某某的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宣告姜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称,母亲姜某某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姜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姜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某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孙慧芬称,同意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孙余泉共生育了孙木庆、孙木云、孙某某、孙伟国、孙慧芬五个子女。孙余泉于2013年12月2日报死亡,孙木云于2018年2月11日报死亡。姜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2019年2月1日,申请人孙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孙伟国到庭表示同意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姜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记录为证,故申请人孙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孙某某系姜某某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姜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姜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某某为姜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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