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封金良、常蒙菁,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某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地址:孟某回族自治县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809750009T。负责人:付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文娇,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朝阳与被告寇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孙朝阳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孙朝阳承担。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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