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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山东宝某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商人,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某煤焦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边荣敬,系该公司经理。注册号:371200000000261委托代理人:王彬,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澎,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山东宝某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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