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有中,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攀,湖北泓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有中诉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孙有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有中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有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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