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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景祎与王天舒、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景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孟林(系孙景祎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天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祎与被告王天舒、李某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景祎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天舒、李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景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景祎负担。

审判员  魏全良

书记员: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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