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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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