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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