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邮政银行平乡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李孟义(平乡县丰州正大法律服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
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孟昭辉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平乡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孟义,平乡县丰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住所地平乡县。
负责人苑丽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昭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副行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贺贞

书记员:杨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