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黄家庄村,现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黄家庄村,现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第三人贾振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靳凡
书记员: 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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