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孙春华,女,1956年8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07月18日,本院收到孙春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孙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如芹偿还起诉人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如芹偿还起诉人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一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范如芹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底,被告丈夫曾祥书因给儿子曾令辉购买楼房需要资金,被告与曾祥书向起诉人借款100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因曾祥书没有工作,起诉人要求由被告向起诉人出具借条一张,因起诉人与被告夫妻系朋友关系,所以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11月15日,曾祥书被诊断为肝癌,因医疗费用巨大,被告夫妻无力支付,于是又找到起诉人借款80000.00元,起诉人念及朋友关系,直接将80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再出具借条一张。起诉人曾多次向被告夫妻主张该权利,又因被告丈夫曾祥书患病无钱治疗而一拖再拖。因被告丈夫曾祥书于2018年4月28日去世,为维护起诉人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春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绍刚
书记员: 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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