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吴红某
孙小红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吴红某。
被告孙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红某、孙小红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吴红某、孙小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吴红某、孙小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吴红某、孙小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罕晶
书记员:谷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