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张某某
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李凯
原告:孙某某,退休职工。
原告:张某某,无业。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秀荣,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顺达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5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
负责人:李凤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1990年11月10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秀荣,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12481.6元、张某某各项损失1244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缺席无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辩称:杜玉忠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滨州公司投有客运合同保险,但是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因此原告并不具有法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依法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乘坐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的客运车辆,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作为乘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由于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司机杜玉忠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所以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作为鲁M×××××号大客车乘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作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对被告保险人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的赔偿责任具有替代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法律精神,原告起诉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双方解决争议方式为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的条款,约束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并不包括第三者,所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承运人责任险理赔范围中不包含精神抚慰金,因此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由顺达运输服务中心承担。
综上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计9300元,张某某各项损失91549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94849元,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赔付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849元;
二、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承担361元,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担115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乘坐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的客运车辆,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作为乘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由于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司机杜玉忠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所以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作为鲁M×××××号大客车乘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作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对被告保险人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的赔偿责任具有替代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法律精神,原告起诉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双方解决争议方式为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的条款,约束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并不包括第三者,所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承运人责任险理赔范围中不包含精神抚慰金,因此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由顺达运输服务中心承担。
综上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计9300元,张某某各项损失91549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滨州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94849元,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顺达运输服务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赔付原告孙某某、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849元;
二、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承担361元,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承担115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丁金瑞
书记员:刘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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