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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47-11号科技局二楼。
负责人:万明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宇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宇轩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宇轩之母。

上诉人孙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随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在提交上诉状时,未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超
审判员 周鑫

书记员: 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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