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47-11号科技局二楼。
负责人:万明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宇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宇轩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宇轩之母。
上诉人孙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保随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宇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在提交上诉状时,未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超
审判员 周鑫
书记员: 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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