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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某、安某某等与孙玉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孙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某、安某某诉被告孙玉某、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某、安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某、安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孙明某、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亭玉

书记员: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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