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河,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女,33岁,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莉莉
书记员: 焦艳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