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蔚东(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
孙某
孙某某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蔚东,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系孙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蔚东、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复述了上诉、答辩理由,二审时上诉人孙某某、孙某提供证据为:照片三张;协议合同一份;三位证人。
被上诉人孙某某质证意见:对照片无异议;关于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人证言,从价格上看,只能说是买了这块地方,从法律上看这种买卖关系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的取得是申请取得,而且上诉人也没有土地使用证,所以也没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人称对该地块有使用权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照片三张,被上诉人孙某某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协议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证明的事实是听孙明海所说,且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孙某主张诉争地块是其购买的宅基地,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且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孙某某在胡同内及空闲地段铺设红砖,既方便自己行走,也方便邻居及其他村民通行,被上诉人孙某将红砖撬开,影响被上诉人孙某某正常通行。被上诉人孙某某要求上诉人孙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孙某某、孙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孙某主张诉争地块是其购买的宅基地,但是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且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孙某某在胡同内及空闲地段铺设红砖,既方便自己行走,也方便邻居及其他村民通行,被上诉人孙某将红砖撬开,影响被上诉人孙某某正常通行。被上诉人孙某某要求上诉人孙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孙某某、孙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孙某负担。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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