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山,男,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军,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第三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因证据不足而撤回对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何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780元,减半收取计8390元,由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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