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孙宝光
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宝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孙某三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6月27日以双方决定回去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解胜涛
书记员: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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