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书英(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某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书英,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孙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某某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
二、原告孙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某某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
二、原告孙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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