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望都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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