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新民,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张乃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仓,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故城县粮库综合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丽,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孙新民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央储备故城直属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孙新民及被告(反诉原告)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新民撤诉;准许反诉原告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孙新民负担;反诉费5687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反诉原告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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