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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建与北京中站康某矫形器中心、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新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北京中站康某矫形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号南大厦***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722671981N。
法定代表人:战永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孙新建与北京中站康某矫形器中心、付某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孙新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新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孙新建负担。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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