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委托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东某某德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大单镇大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398906266C。法定代表人:藏坤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城。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东某某德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与被告东某某德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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