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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某某等与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孙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孙亚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原告孙亚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808402643E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路*号。负责人李志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海莲、李蓓蓓,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素娟、孙亚宁、孙亚娜与被告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2018年4月13日,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素娟、孙亚宁、孙亚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素娟、孙亚宁、孙亚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孙素娟、孙亚宁、孙亚娜负担。

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石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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