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3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焦 静
书记员: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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