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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星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文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93年3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吕树霞,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文星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孙文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孙文星承担。

审判员 吕旭礼

书记员: 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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