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饶河县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河县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荣文早,经理。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饶河县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德良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岳明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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