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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乐某某临港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某某临港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季兰,系管委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乐某某临港产业聚集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贾宏权
审判员  常军民

书记员:梁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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