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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严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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