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严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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