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敬頔与罗延林、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敬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威县,工作单位:河北银行邢台清河支行。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1266号鑫源国际大厦。
负责人:孙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敬頔诉被告罗延林、杨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财险德州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佳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敬頔委托代理人王金霞、被告罗延林、杨某某、永诚财险德州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孙敬頔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共计7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孙敬頔损失为医疗费2,089.79元、误工费5,904.58元、护理费1,14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车辆损失费48,328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3,460元。
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永诚财险德州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敬頔共计12,043.01元(医疗费2,089.79元、误工费5,904.58元、护理费1,14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
被告罗延林、杨某某自称双方系借用关系,原告方提出异议,然后二被告又前后陈述不一致,本院无法认定二被告属借用关系,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50,588元(车辆损失费46,328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3,46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被告罗延林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冀E×××××号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敬頔共计12,043.01元;
二、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孙敬頔共计50,588元,被告罗延林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02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杨某某、罗延林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佳林

书记员:于晓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