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林海山与被告李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林海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林海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10元,减半收取24905元,由原告孙某某、张某某、林海山负担。
审判长 尤章印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丁 伟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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