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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某某等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克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忠良

书记员: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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