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文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住所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廊坊市××区,虽然涉案房产位于廊坊市××区,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本案不属于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管辖,故原告孙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凤国
书记员: 陈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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