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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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