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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张翠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刘冬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公司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张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冬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张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张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张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张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张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晓飞

书记员: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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